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9-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致力于加强常州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常州大学师生,推动常州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常州大学和常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已接受的社会合法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滆湖中路21号常州大学文正楼。邮编213164  电话:0519-863306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资助与社会捐助,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资金;

(二)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三)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四)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1-21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教育事业;

(二)在教育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三)向本基金会捐赠财产或能为常州大学募集资金;

(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优秀公民。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提名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资活动;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变更: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分别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将本基金会的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

(三)将本基金会的基金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取收益;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公益活动。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除外。

捐赠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支持常州大学教育事业:

(一)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三)奖励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常州大学教师、职工;

(四)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五)设立福利设施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所资助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捐赠在5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继续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5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